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应以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来主张呢?看看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的案件是怎么认定的。
案情:
2013年2月起,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4177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则将被告商铺中的960平米以417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并于当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及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定于2014年6月15日偿还,如到期未能归还,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生效。出具借条的当天,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写明收到借款。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故原告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77000元,支付利息877167元。
裁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理应偿还,拖延不还,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虽签订房屋认购书,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房屋认购协议即生效,但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现原告按照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主张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77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77000元、利息167080元,合计4344080元。
释法:
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虽签订房屋认购书,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房屋认购协议即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故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作者:丁开丽 何晓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