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则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孙某诉称:2013年4月16日早上7时左右,因被告陆某偷原告家樱桃,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在原告家樱桃园里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计款6878.70元。对于原告所花的各项费用被告未付分文,出院后与被告多次协商不成,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78.70元。
被告陆某则辩称:我今年才十七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不应由我赔,而且我也没有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而被告的父母则辩称:陆某已经自己已打工一年多了,他自己长大了,自己惹的祸应由他自己扛。
审判
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6878.7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陆某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经打工一年多,其生活来源主要靠自己劳动所得,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辩称不应由他赔偿的理由不成立。陆某的父母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陆某自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判决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878.70元。
分析
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立法原理,谁侵权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法律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有不同规定,十七岁的人本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侵权的,一般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被告陆某虽系未成年人,但是其以自身的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既然是完全名是行为能力人,那么,侵权的责任当然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者: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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