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杀身亡 配偶应对共同债务担责
公众全民讯(夏隽)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因债务人自杀身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配偶的民间借贷案件,并判决债务人配偶偿还借款70000元。
2013年12月11日,李海向叶江借款10000元,在给叶江出具借条时约定2013年12月20日还款;2014年1月15日,李海又向叶江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5日。2014年2月24日,李海在家中自杀身亡。听到此情况,叶江着急了,赶忙找叶江的妻子姚梅要钱,但姚梅称其不知道李海向叶江借款,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李海的个人债务,故不应替李海偿还借款。无奈,李海向法院起诉,要求姚梅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梅的丈夫李海向叶江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由于李海向叶江借款发生在其与姚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姚梅无证据证明叶江同意或者知道该借款为李海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借款应认定为李海与姚梅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现李海已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姚梅应承担向叶江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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